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监事管理,依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本单位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,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,切实履行职责。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和履行决议的情况。
(二)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三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单位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